臺灣環境公義協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環境公義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本會係秉持促進臺灣永續發展之理念,以「環境的教育、環境的保護、生態的保育」為經緯,佐以公平正義之精神,結合各方資源,推動「環境正義」、「循環經濟」、「綠色能源」、「環境倫理」、「友善環境」等議題,以營造宜居城市為發軔,推動臺灣永續環境的願景為立會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西區台灣大道二段186號14F-1(G室)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註:分支機構為團體內部作業組織,詳如章程草案第二十三條。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環境教育,以落實友善環境的概念與環境倫理的建立。
二、參與、推動政府各項環境及能源議題與政策,以營造健康、環保、安全的居住環境,確保臺灣環境的永續發展。
三、收集全球與本土環境資訊,長期關注環境事件,持續掌握環境訊息。
四、提供環境資訊與資源整合的管道及相關的技術服務。
五、接受委託執行環境、能源、水利、生態相關的活動、教育、人才培訓、研究與執行。
六、推動國際連結的知識經濟,加強環境資訊之運用及管理,發展環境知識庫
七、其他有關環境能源議題、政策之參與及推動。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主要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具有公民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永久會員:凡一次繳交貳萬元會費之個人會員,即為永久會員。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四、贊助會員:凡本會組織區域內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或機關團體,對本會有所捐助或貢獻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後,為贊助會員。
五、榮譽會員:凡本會組織區域內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或機關團體,對本會有所特殊貢獻者,得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為榮譽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前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註:為利組織運作,得訂定特別條款如「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應提於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一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六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4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15人、監事5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一、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二、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三、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四、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由理事互選之,並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監事會主席、TTQS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與產業人才培訓班之相關資料與人力發展管理手冊的審核與決行。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祕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榮譽顧問、技術顧問、會務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3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3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貳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永久會員:一次繳納新台幣貳萬元整。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貳仟元。
三、事業費。
四、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5年12月4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05年12月16日台內團字第105008887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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